本次补偿申请,仅指毕业后自愿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服务或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毕业生,不含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申请。
(一)依据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二Ο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下发)(补偿办法详见附件3)。
(二)申请补偿要点:
1、申请对象:我校2015届全日制本专科、硕士应届毕业生(含省内、外省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聊城大学学生除外。
2、毕业去向:对毕业后自愿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的艰苦行业,或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
(1)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2)财政困难县60个,名单如下表一:
地级市 |
县(市、区)名单 |
数 量 |
济南市 |
商河县 |
1 |
枣庄市 |
山亭区、薛城区、峄城区 |
3 |
烟台市 |
栖霞市、莱阳市 |
2 |
潍坊市 |
安丘市、临朐县、坊子区 |
3 |
济宁市 |
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 |
6 |
临沂市 |
河东区、郯城县、苍山县、莒南县、沂水县、蒙阴县、平邑县、费 县、沂南县、临沭县 |
10 |
泰安市 |
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
3 |
聊城市 |
东昌府区、阳谷县、莘 县、冠 县、临清市、东阿县 |
6 |
菏泽市 |
牡丹区、曹 县、定陶县、成武县、单 县、鄄城县、巨野县、郓城县、东明县 |
9 |
德州市 |
陵 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乐陵市、宁津县、庆云县、齐河县、禹城市、临邑县 |
10 |
滨州市 |
阳信县、惠民县 |
2 |
东营市 |
利津县 |
1 |
日照市 |
莒 县、五莲县、东港区 |
3 |
莱芜市 |
东港区 |
1 |
合 计 |
60 |
表一 山东省财政困难县名单(2010年公布)
3、服务年限: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
4、补偿标准: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高于8000元、研究生阶段高于12000元的,分别按每年8000元和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阶段低于12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5、补偿年限:本科、专科、研究生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如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对于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特别说明:
1、我校2015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不在本办法之内,而根据相关办法另行申请办理。
2、参加西部志愿计划服务者,不符合本项补偿政策。
3、个人通过招考,进入消防、武警等工作者,不符合本项补偿政策。
(三)我校2015届毕业生补偿申请及拨付程序:
1、学生申请、学院初审。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见附件1,也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上下载,正反面打印、A4纸格式)(本表一式四份,待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后,一份学校存档、一份学院留存、两份由学生本人负责留存),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直接留存、一份交学校建档),于6月12日(周五)上午11点前送交材料学院分团委(负责人及电话:张秀荣8239865)。
2、学校审核。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分别对学生个人信息、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于6月29日(周五)上午11点前将《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三份,另一份校资助中心直接留存)发放至学院,由学院一天内分别发放给学生本人两份负责留存,另一份学院建档使用。
3、服务期满申请。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递交留存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由就业单位对学生服务年限及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9月底前,由学生本人递交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略),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将《汇总表》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补偿经费的预算与拨付。省级财政承担经费于下年度3月底之前下达,市、县财政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经费,并于下年度4月底前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资金到账补偿。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下年度5月底之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对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其它说明(要求):
1、学生填写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各县上报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和补偿资金的汇款凭证,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档案备查。
2、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高校、就读学院(系)及毕业生就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各学院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符合补偿条件的学生统计工作,避免出现遗漏现象。
特别提示:未按时上报的学院,视为没有符合申请补偿资格处理,将不再补报申请。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查询。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第七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高于8000元、研究生阶段高于12000元的,分别按每年8000元和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阶段低于12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第八条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九条 补偿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网站(http://www.xszz.gov.cn/)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简称《汇总表》)各一份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将《汇总表》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省级财政承担经费于下年度3月底之前下达,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经费,并于下年度4月底前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下年度5月底之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
(五)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汇总表》和补偿资金的汇款凭证,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高校及毕业生就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鲁财教〔2009〕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