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是检查学生学习状况的重要手段,学生应当重视各科考试,严肃对待。
二、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按规定时间携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考点指定座次参加考试,除必须的文具及教师指定的用品外,不得将其他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带入考场。
三、进场后应保持安静,遇试卷字迹不清或缺页,应在原位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
四、不得与同学交谈、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借用他人文具。
五、考试时,学生已写好或正在书写的答卷均应平放在本人桌面上。
六、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有秩序地退出考场,不得翻阅他人试卷,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议论、喧哗。
七、考试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件,应服从监考老师指挥,保持考场秩序。
八、考试、考查作弊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l、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允许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者;
(2).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3).不按规定就座,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者。
2、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获取信息者;
(2).抄袭别人答案或试卷者;
(3).为别人作弊提供条件者;
(4).未经允许在考场内使用辞典、电子辞典、移动电话、传呼机者。
3、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盗窃试卷者;
(2).替考和被替考者;
(3).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威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