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机制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学院本科教学水平,适应现代师范教育,规范本 科专业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对照师范认证标准,落实“学生中 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切实提高本学院师范 类学生的培养质量,查找教学环节中存在的不足,为毕业要求 达成评价提供数据支撑,为课程教学持续改进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1.评价对象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对象为专业培养计划方案中规定的 能够覆盖所有学生的全部必修教学环节。样本为学习该课程的全体学生。

  2.评价组织架构

  课程评价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教学院长、教学督导组、教学 指导委员会、教学办公室、系主任/实验室主任以及教研室,具体 评课程评价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教学院长、教学督导组、教学指 导委员会、教学办公室、系主任/实验室主任以及教研室,其中教学办公室包括教务员和教学秘书。

  3.评价周期

  课程评价的评价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授课方式及考核方式对毕业要求支撑的合理性,表现为对课程大纲修订的评价;

  2)课程大纲执行过程中的教学质量及学生学习状况;

  3)考核内容对课程目标支撑的合理性、课程目标达成度的计算、达成情况分析的合理性。

  各课程的评价周期为每学年 1  次。评价范围为每门支撑课 程所有课程目标的整体学生达成情况。在考核结束后随即进行 达成度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依此对课程大纲进行调整,经审核后在下一个教学周期内实施。

     4.数据来源

  (1)课程试卷、作业、平时表现和答辩等多种评价项目的分 项成绩,数据来源是课程试卷和教师工作记录本中记录的各分项平时成绩,以及全体学生该门课程分项成绩;

  (2)教学督导组形成督导听课记录;

  (3)学生的网上调查问卷及问卷电子版汇总材料。数据收集完成后,还需要对数据进行合理性评价,审核数据是否能够覆盖和支撑相应课程目标。

  5.课程评价依据和合理性审核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指标点、课程教学大纲。

  在开展课程达成度评价前,由系主任和教学院长对该门课程评价依据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6.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的达成评价是课程评价的核心,评价方法主要采用 多教学环节综合评定方法,综合各教学环节的支撑权重和对应课 程目标分值学生的达成率,计算得到每位学生在该课程目标的达 成度;然后取学生达成度的平均值作为教学班级该课程目标的达成度。

  ①理论课课程目标评价方法

  各课程考核以课程各个分目标的达成为目的。根据课程大纲, 考核成绩由多部分组成,每一部分占总评成绩相应的权重。为了便 于达成情况计算、分析及评价,各部分成绩及总评成绩均为百分 制。针对学生个体和整体的课程目标评价具体计算方法如式(1)、(2)所示。

  学生个体课程目标评价值="各考核环节实际得分/课程目标总分值×权重值(1)

  学生整体课程目标评价值="每个学生课程目标评价值/学生总人数(2)

  ②实践类课程目标评价方法

  实践类课程成绩主要包括实验(习) 报告成绩和考核成绩。根 据教学大纲, 实验(习)报告和考核内容均支持相应课程目标, 并 有明确的权重。实验(习)报告和考核成绩均为百分制, 按每个成 绩在课程总成绩中占的权重,计算课程成绩。针对学生个体和整体的课程目标评价具体计算方法同(1)和(2)。

  ③评价标准

  每位学生, 课程分目标评价值不小于 0.60 即为达成,小于 0.60 则为未达成。设定 0.60 为判定课程目标是否达成的阈值, 若某课 程目标达成度≥0.60,则判定该课程目标达成; 达成度<0.60,判定 该课程目标为未达成。课程的单项课程目标达成度用于对应毕业要求分解点达成情况的评价。

  7.评价结果使用要求

  设定 0.60 为判定课程目标是否达成的标准,若某课程目标达 成度≥0.60,则判定该课程目标达成; 达成度<0.60,判定该课程 目标为未达成。该课程的每项课程目标达成度将用于对应毕业要 求三级指标点达成情况的评价。每位学生对课程整体达成情况的 判定综合课程目标的达成和总成绩是否达到 60 分来进行。当两种 方式的判定结果出现矛盾,依据总成绩来判断学生是否需要重修 课程,同时这种矛盾的出现说明需要对课程考核内容或教学环节的职称权重进行持续改进。

  要求每门课程都要给出每班同学该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分析表, 并分析达成/未达成原因,提出持续改进措施。对于课程目标 达成评价数值不大于 0.60 的班级学生人数占比低于 60%的课程, 教学副院长组织会同专业负责人、课程教授、任课教师全面核对该 课程的课程大纲、教案、考核环节过程资料以及授课总结等,从教学内容安排、教案设计、授课环节掌控、课堂效果提升以及考核标准等环节,找出问题并及时整改,并视整改效果做出进一步解决的有效措施。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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