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管部奖惩制度
1、在院宿舍检查中,宿舍卫生检查分数达到84分,则被给予院级通报表扬,每人综合测评加两分。
2、在周二、周三,周四的校级宿舍检查中,在全校排名,平均分位列前三名,并且卫生评比分数达到90及90以上的宿舍,则被给予校级通报表扬,每人综合测评加四分。如果排名位于第四名及第四名以后,80分以下的且低于平均分被通报批评,60(含60)-80(不包括80)的给予院级通报批评每人综合测评减四分,60分以下的宿舍,给予校级通报批评,每人综合测评减八分。
3、在院宿舍检查中,宿舍卫生检查分数达到59分,则宿舍每人综合测评减四分。
4、在院宿舍检查中,一旦查出宿舍长流水,长明灯,宿舍每人综合测评减一分。
5、在院宿舍检查中,一经查出宿舍无人时充电,没收充电物品(含手机),领取时应持有本人的检讨书和班主任的证明,盖上分团委的章。
6、在宿舍检查中,查出变压插排、大功率电器(吹风机,饮水机等),直接没收并给予惩罚,且通知班主任。
7、在上课期间查出睡觉者、未叠军被者和个人军被较差者,则会直接给予院级通报,每人综合测评减四分。
8、夜不归宿者,直接上报分团委老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有冒名顶替的一经查出,两人给予同样的处罚。
9、在宿舍卫生检查中,敲门不开,拒绝检察人员检查的宿舍,直接给予该宿舍院级通报批评,每人综合测评减四分。
10、态度恶劣,不配合工作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11、第一次被院级通报批评减四分并告知班主任,第二次被院级通报批评后综合测评减八分,第三次直接通知分团委老师给予警告处分。
生命科学学院分团委
2012年11月7日